前天在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我发了两次火!前天的二审开庭是因为一审判决我的当事人,也就是同居一个多月后被男方抛弃的女方返回彩礼4.6万元。我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所以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我为什么发火?因为忍无可忍。我发的第一把火是这样的,我明确提出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全部彩礼礼金4.6万元,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的是过时的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必须引用最新的法律。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最新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按照该法律规定,首先是考虑是否返还,然后才考虑返还的比例,而不是毫无保留地统统返还。主审法官竟然对最新的司法解释一无所知,甚至我指出了代理词的第几页第几行,他还是不明白。对此我很冒火,我说你没有提前看我们的上诉状吗?你们这种极不负责的工作责任心,应该提议人大撤销你们的法院审判员职务。我的责问声音很大,似乎是声嘶力竭。可能法官也瞬间意识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马上“谦虚低调”起来,他立即叫书记员查查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存在,我提议庭审结束以后再查,以避免影响开庭时间。我发的第二把火,是因为对方的代理人坚持女方退还全部礼金的理由,意然说男女双方同居一个多月,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男方连女方的手都没有碰过。这样的说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让我顿时火冒三丈。对方代理人还说,女方离开男方家后,马上就嫁给了另外一个男人。当然这种没有证据的胡说八道,法院肯定不会采信,属于举证不能,不值得我再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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