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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收到这份判决书彰显公平正义,体现了法官的高水平!
已阅读:170    录入时间:2024/9/9    【 字体:

     前几天,法院书记员打来电话,告诉我黄玉的案子已经下达判决书,问我什么时候有空过去领。虽然已临近下班时间,但我迫不及待赶往法院,书记员叫我签了字后,马上把判决书递给了我。按照我的习惯,拿到判决书以后,首先看最后那一两页,因为那里就是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显示,这个官司又赢了,而且赢得如此“完美”。法院判决不但支持了我的当事人要求被告返还3万元借款的诉求,而且要求被告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也得到了支持。至此,这起当事人跨越两省区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按照法律规定,判决书送达15日内,如果被告不上诉,那么判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是外省人王孝,于2022年3月7日向我的当事人黄玉借款3万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但是被告借款后本金和一分钱一分钱都没有还。我的当事人只有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审理过程中,虽然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事实上自从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一直玩“人间消失”。但是主办法官非常认真负责,不但对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甚至对双方当事人的微信交流、相关资金流向等方面的问题均进行了认真审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以银行转账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本案中,既有明确无误的借条,又有转账记录,还有双方的微信交流相佐证,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
    关于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经查,本案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四倍就是14.8%。按照这个法定利率计算,起诉时按照法定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为约为10461元。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这个合法利息。  
     “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被上诉人不履行借款还钱和支付利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我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奉为“帝王条款”。  
       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一种愚蠢的行为,属于法盲的思维。
    该案的公平判决,彰显了法官的高素质、高水平,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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