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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邮政快递送来一份法院判决书,我的当事人小雷的官司赢了! 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我的当事人小雷5.7万元。这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庭审结束时,小雷的爷爷说的一句话“对方的两个律师,根本不是你的对手”。当然我并没有把他老人家的话放在心里,只是当成是对我的一种鼓励。 这是一回什么事呢?2022年11月6日,我的当事人小雷由外公带他去游乐场玩耍,门票费十元钱。在玩耍中意外受伤,立即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最后诊断结论为:左侧手部尺神经损伤,左侧手部正中神经损伤。 事故发生后,我的当事人的监护人与游乐场老板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沟通,可是一直没有结果。最终,我的当事人选择了向法院起诉打官司。 我代理这个案子以后,通过认真分析案情,最后决定把游乐场和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院。庭审中,游乐场的律师坚称,自己的设备合格,符合安全规定,对小孩的受伤没有任何责任。即使出现赔偿,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的律师则认为,游乐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应该由我的当事人和监护人完全自负。 针对庭审中被告方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我针锋相对地发表了“硬核”理由:一、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受到损害的原因是活动场所内的安全气垫不合格,最终导致小孩正常活动时身体正常着地却受到伤害。安全设备不合格,要么就是设备的质量有问题,要么就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不论属于哪一种情形,都是被告的问题,而这个过程中,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完全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娱乐产品,保障客户在娱乐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障服务对象安全使用、防止损害发生。二、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均对造成损害的赔偿作了相应的规定。 法院判决的结果,让我感到满意,同时也让我的当事人喜出望外。判令被告方除了赔偿医疗费用以外,还赔偿了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总共赔偿5.7万元。 法院公正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官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警示了游乐服务机构,安全保障的极端重要性。一旦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光靠推卸责任无济于事,治本之策是防患于未然。 http://t.cn/A681QK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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