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的当事人余慧从很远的地方专门给我打来电话。她难掩十分激动的心情,迫不及待地告诉我,委托我在前几天开庭的民间借贷官司赢了,而且赢得非常精采、十分圆满。她那喜悦的心情从电话中表露无疑,说不尽的“真诚感谢”“真心感激”让我切实感受到赢了官司的当事人那种如释负重的真情实感。事实上,6月13日开庭的这场官司,时庭审结束时,我的当事人就已经露出了久违的笑脸。 这是一回什么事呢?原来事情是这样的:三年前的2021年8月25日,被告李刚向原告张源借款30万元,借期2个月,月利息为2分。我的当事人余慧出于朋友的感情为李刚担保。几年以后,李刚没有还清借款,只是还了一小部分,而大部分借款和利息没有归还。借款人李刚因此成为了被告,而我的当事人余慧虽然只是担保人,却也成为了被告之一。我的当事人认为自己很无辜,只是担保两个月而已,怎么就成了被告呢?她收到起诉状以后,每天茶饭不香。她请我代理以后,我认真搜集证据,认真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因为我撰写的代理词在运用法律条文方面,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因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判决结果,让我的当事人十分满意,连其他人员都达到了“感动”和“触动”的境界。我的代理词的中心思想就是,因为担保期限已过,我的当事人依法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我的代理词为法院公正的判决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依据。今天收到的法院判决,结果完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我的当事人完全“摆脱”了本不应该承担的已经“逾期”了的担保责任。 仔细阅读今天收到的法院判决书,让我的当事人喜出望外。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些写道:“关于焦点四。被告余慧在案涉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确认,保证对李刚的案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据出具之日到借款已偿还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余慧对案涉债务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对应本案,为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此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余慧履行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余慧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余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书的“本院判决如下”部分写道: 一、限被告李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源偿还借款本金224884元及利息(以224884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李刚独自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近30万元的全部责任。而我的当事人余慧作为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场官司打得如此堪称“完美”。我作为代理人为自己的努力而感动。我将代理词的主要观点摘录如下: 原告要求答辩人余慧承担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1.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021年被告李刚向原告张源借款30万元。答辩人余慧在《借据》上确认:“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据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已偿还日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照该条法律规定,这种担保内容属于典型的“约定不明”的范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2022年4月24日止。如今已经大大超出了保证期的范围,答辩人依法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93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合同已经无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张源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内,也就是在2022年4月24日以前,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任何权利,依照本条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已经无效; 3.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本案中,原告张源在答辩人余慧确认的保证期内,未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恳请法院依照该条法律规定,认真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保证期限已经届满,答辩人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结这场官司之所以打得如此漂亮?最重要的就是,作为诉讼职业代理人,要不断学习,夯实法律理论功底。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用心、用情代理好每一场官司。要勤勉敬业,“勤奋到感动自己,努力到无能为力”,真正做到问心无愧。(特别说明:文章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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