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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蹇武从遥远的东莞用微信给我发来语音,从笑声中能够感觉到他心中的无限喜悦的心情。他说法院的判决书已经收到,最重要的是得到了想要的结果。这是一回什么事呢?原来他因为民间借贷纠纷,请我们打了一场官司。几年前,他借给熟人55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后来因为超期没有还清借款和利息,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所以重新换了新的借条。新的借条的金额把原借款55万元加上7万元利息,一起共计62万元,均转作本金。新的借条上关于借款期限和利息的约定与原借条相同。可是换了新的借条以后,借款人再也没有还钱。于是他请我们打起了官司。起诉书中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归还62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法院判决结果是这样的: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6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从2022年1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约20.7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还欠6.1万元左右。不仅如此,案件受理费1万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负担4954元,原告负担46元。自此,一场民间借贷官司,画上圆满的句号。 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条文非常多,比如,“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31条第2款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定要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场官司圆满收官,我作为代理人,得益于平时对法律的刻苦学习和钻研,对涉及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精准把握,同时也应该称赞主办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于专业法律的准确运用和公平公正的道德情操。(文章姓名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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