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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邮政快递送来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打开一看,判决如下:限何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成拖欠的货款3701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这里的耀眼之处,不在于支付货款的问题,而在于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按照法院判决,被告需要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近10万元。同时,诉讼费和公告费,统统由被告负担。这样的判决结果,让我的当事人喜出望外,同时也使我这个代理人感到欣慰。我的当事人激动地说,他连做梦都没有想过会有如此完美的结局。他说,通过打官司,把拖欠的货款不折不扣地收回来都不简单,但是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是没有想到的。他非常庆幸自己请了好的代理人,遇到了好法官。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至2017年,被告何志在原告杨成处购买饲料487131元,已付款117000元,拖欠货款370131元。被告于2018年2月1日,亲手向原告写下欠条370131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还。被告这种不讲诚信的做法,让原告感到失望和不安。原告请我代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后,我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在诉讼请求中,除了“常规”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以外,还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凭着我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这个案子于8月1日在法院开庭审理。虽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但是庭审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主审法院是一位“身经百战”的资深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细节,都表现出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最终这个案子,确认了我们所有的证据,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以圆满的结局“收官”。(文中姓名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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