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到收藏夹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 忘记密码
全站搜索:

公告: 深圳法律服务、东莞法律服务:坚守职业良心,崇尚法律、勤勉敬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8938914189;18974620458
昨天的离婚案件,我认真宣读了精心准备的代理词
已阅读:212    录入时间:2024/9/25    【 字体:
    昨天的离婚案件,我代理的是原告,也就是女方。因为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我代理这个案子以后,认真分析案情,从起诉到准备证据,最后是撰写代理次,整个过程,我都尽心尽力,不负当事人的委托。昨天上午开庭审理,我宣读了如下代理词:原告此次提起离婚诉讼已经是第二次了,是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满一年以后的再一次提出离婚。是原告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而不是心血来潮的冲动。经过思前想后,并认真对照法律,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实属彻底破裂,与其继续维持这种没有爱情的死亡婚姻,不如“好合好散”,让双方彻底摆脱精神的痛苦,平稳地度过后半生。具体地说,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如下:
  第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的感情裂痕由来已久,双方本就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具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双方性格极不相容,致使生活中的矛盾纠葛重重。曾经因为感情破裂,双方写过《离婚协议书》,准备离婚。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离成,但是内心世界早已经形同路人。
  第二、原被告的婚姻状态,完全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上的“应当”是指必须的意思,属于强制性的规范。2023年8月,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至今已满一年。而且这一年多,原、被告完全继续处于分居状态,没有任何交流交往,更没有任何共同生活的事实。连双方联络的微信、手机都已经互相拉黑,双方已经“绝情”。按照上诉法律规定,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完全达到了必须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看,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形。这些法定的离婚条件都具有。因此“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十分充分。
  第三,被告存在的暴力倾向,使原告生命受到死亡威胁,无法共同生活。结婚以来,被告曾几次殴打原告,原告还曾报过警。被告在微信交流中的暴力威胁,已经不是一般的暴力威胁,而是上升到了不共戴天的死亡威胁,让人不寒而栗。充分表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连对方的生命都不放在眼里,谈何爱情?这种让人不寒而栗的死亡威胁,让人“伴君如伴虎”,甚至连家人的生命安全都受到威胁,毫无安全感,更没有幸福可言。
  爱情应该是两情相悦的“情投意合”。心心相印、互相关爱、相互欣赏是爱情的应有之义。没有爱情的死亡婚姻,是生活的牢笼和枷锁,不会给双方带来幸福,反而是一种灾难,甚至拖累家人、牵连无辜。鉴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恳请法院对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准予离婚,并对小孩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给予采纳。谢谢!
    原告代理人:略  2024年9月24日


点击数:212    录入时间:2024/9/25    【打印此页】【顶部】【关闭
上一篇:今天下午,一位老人来到我们的办公室,他非常高兴地告诉我们,这场官司打赢以后,他和妻子儿子都高兴
下一篇:昨天虽然是休息日,但是忙了一整天,为的是国庆节后第一天上班的一场民事官司
深圳弘德法律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粤ICP备09161694号   你是本站的第 1051753 位客人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国企大厦
邮政编码:5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