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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下午,两位老人走进我的办公室,诉说了他们的“不幸遭遇”。他们说,他的小儿子和媳妇,已经被法院判决离婚。他们全家都对离婚不服,认为法院开庭的时候,他的小儿子没有到场,失去了辩论的机会。我问他:“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你小儿子到场了没有呢?”他回答说没有!我又问他:“第二次法院开庭的时候,你的小儿子到庭了没有呢?他回答说,还是没有。我很想说,活该!但还是收回了自己的“表情”。两次法院开庭的时候,当事人都不到场,说明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把法律、法院放在眼里,根本就不尊重法律。不尊重法律有什么好处?这叫做自动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法院最后判决夫妻离婚,又能怪谁呢?只能怪自己心里没有法律。老人问我怎么办?他说他们全家都不同意离婚,希望能够挽回这个婚姻。我说法院判决离婚,已超过了上诉期,说明法院的判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只能服从法院的判决。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啊,连法院开庭都不到场,心想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可是到头来一旦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又后悔,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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