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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开庭的一起民间借代纠纷案件,虽然是临时决定代理,但是这场官司依然打得漂亮
已阅读:202    录入时间:2024/10/13    【 字体:
    昨天临时代理的一起民事官司,同样打得漂亮昨天开庭的一起民间借代纠纷案件,虽然是网络开庭,但是我方做足了功夫,没有留下任何遗憾。因为是第二次开庭,是原告临时决定请我进行代理的。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所有证据,所以我这次代理,主要集中精力在代理词方面下足工夫。当天的网络开庭,因为被告出差在外省,无法及时赶回,只能是网络开庭。说实在话,网络开庭的效果非常差,有时候根本听不清楚对方的声音。我认为不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最好不要选择网络开庭。我还清楚地记得,曾经有一次代理一个东莞的民事案件,我申请网络开庭,法院根本就不同意。因为网络上的语音效果差,所以不一定每个法院都会同意网络开庭。本案当天的庭审,虽然是网络开庭,语音效果非常差,但是法官非常有耐心,最终还是艰难地完成了庭审工作。在庭审中,我认真发表了用心准备好的代理词,希望能够得到法官的高度重视。我的当代理词主要内容如下(文中姓名为笔名): 一、请求判令被告赵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有确凿的事实依据。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18年元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以上两笔借款,共计110000元,均由被告亲手写下借条,并签字确认。被告借款以后,没有坚守诚信原则,自从2018年8月因为生意不景气搬走,到9月份开始停止了支付利息。6年多以来,原告经常向被告催款,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没有任何还款的实际行动。今年初原告向法院起诉以后,被告强烈要求原告撤诉,他说打官司也是还钱,不打官司他也愿意还钱,没有必要打官司。他强烈恳求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承诺撤诉以后,每个月他会主动还原告2000元,直到11万元本金和利息全部付清为止。还表示撤诉以后,原告已经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由他承担。看到被告表现出的“诚意”,原告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再相信被告一次。可是原告撤诉以后,法院的诉讼费1250元,他只了给了原告1002元,还差248元。更严重的是被告每月还原告2000元的承诺根本没有兑现。从借款时起至今,被告借原告的11万元本金,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在前后两张借条上均有明确的利息约定,即约定月利率为2.2%。原告从借款时起至2018年8月份,按照约定支付了利息。但是自从2018年8月份搬走以后,就停止了支付利息。直到2023年,在原告的百般催促下, 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给原告利息1000元;2023年8月23日,通过建设银行打款给原告利息2000元。总共支付了利息3000元,其余大部分利息没有支付。被告这种长期拖欠利息的行为,是极不诚信的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 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 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在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经查,本案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原告的利息计算分为二个阶段,共计利息总额为121696元。本金110000元,扣除利息121696元,再扣除2023年被告两次归还利息金额3000元,实际拖欠本息金额228696.00元。以上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凿。 三、借钱还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和道德规范。被告不履行借款还钱和支付利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我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奉为“帝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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