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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去省高院申诉立案,按申诉程序该交的材料都交了。与工作人员一见面,工作人员就示意我看台上的那张表。她告诉我,先按照那张表的要求准备材料。我告诉她,我的材料都准备好了,完全符合那张表的要求。她接过我的材料,看了二分钟左右,然后她就拿出一份《申请再审案件材料提交清单》,自己填写了这份表(一式两份),然后叫我补上二审案号和落款时间,并签名确认。整个过程如行云流水,非常顺畅。 我这次代理的申诉案子,重点强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恳请高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错误的判决。我说,原审法院判决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关于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最新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1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规定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还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反复强调,关于彩礼的规定,已经有了最新的特别规定,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为准,但是一审法院充耳不闻,二审法院依然当成耳边风,均适用以前的司法解决,判决申请人毫无保留地返还全部彩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表现了原审法院对最新特别法律的漠视,严重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应该撤销原判决,并追究违法审判的法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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