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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已阅读:188    录入时间:2024/10/25    【 字体:

    昨天上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说实在话,在高级法院再审的案子,开庭和不开庭是不一样的。连开庭都不开,法官跟你当事人连见面都不见,那种情况要“改变”,可以说希望渺茫。恰恰相反,高级法院能够正式开庭,法官能够与你当事人见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那么案子改判的概率大得多。很多时候“坚持就是胜利”,其实是有道理的,通常说“最后的笑笑得最好”也是贵在坚持!
    我代理这个再审案件,原审法院错在哪里?错在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时,断章取义,一条完整的法律条文,法官只取对对方有利的前半部分,而对我方有利的后半部分则视而不见。原审法院判决“返还财产”,适用法法律错误。第一,关于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如今该宗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被上诉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也就是该宗土地已经无法“返还”。所以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单方面返还购地款是不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关于民法典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问题。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已经按照规定补偿给了被征收人即被上诉人。法院的判决书已经查明,这个补偿款已经打给被上诉人。说明“折价补偿”问题已由征收土地的单位履行;第三,关于民法典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问题。该土地的违法买卖,双方都有错误,而且被上诉人的错误明显大于上诉人。理应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补偿,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第四,关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被上诉人购买土地后,因为土地已经被征收而“贬值”,这个损失应被上诉人自己承担;这个所谓的资金占用利息,是被上诉人支付土地“价款”所需,要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昨天的再审庭审中我明确指出了这一系列错误,并反复强调。最后主审法官明确表示,会提交合议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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