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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主要工作成果就是写了一份代理词,为几天后的广西开庭作好了充分准备
已阅读:189    录入时间:2024/11/1    【 字体:

  今天为撰写一份代理词忙了一整天。认真分析案情,查找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于民法的研究可谓用心良苦。今天研究最多的是《民法典适用问题》《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这两本厚厚的书。这两本书中,涉及的法律有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我代理这个民事案件叫做“抚养纠纷案件”,事情的梗概是这样的:分别来自不同省区的一对青年男女在广东打工时相爱,后来同居生育,结果好景不长,男方很快又有了新欢并“抛妻弃子”,因此有了这场官司。我代理的是原告,也就是女方。自从接受该案以后,我就下定了决定,一定要为我的代理人和其女儿讨会公道,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我今天写的代理词主要内容如下,供对法律有兴趣的人士参考,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原告李霞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请求判令小孩石可归原告抚养的理由:1.分手“协议”的明确约定。今年4月9日,原告报警后,原被告在派出所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石可由李霞(原告)抚养;2.女儿归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女儿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长期不在家,客观上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女儿,主观上根本不爱女儿,对女儿总是不管不顾,不给生活费。更为残酷的是被告于6月13日上午,把女儿和原告一起赶出家门,根本不顾母女的死活。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女儿由被告抚养,后果不堪设想。恳请法院判令小孩由原告抚养。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实际情况,更是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理由:1.分手协议的明确约定。今年4月9日,因为被告喜新厌旧的问题,原告报警。在警方的教育下,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原被告签订了分手“协议”。分手“协议”明确约定,小孩石可由原告李霞抚养,由被告石豪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小孩满18周岁为止,另小孩读书的学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各承担一半。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必须履行协议;2.判令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岁为止。被告自今年7月份开始,完全停止了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应当承担从今年7月份开始每月1500元生活费,另加小孩学费、医疗费的一半,直到小孩年满18岁为止,如18周岁以后还在校读书,支付至学校毕业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分手“协议”约定的10万元赔偿金的理由:
第一,这是分手“协议”的明确约定。被告喜新厌旧的不法行为,引起了原告的强烈不满。2024年4月9号,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报警求助,双方在当地派出所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载明:由被告石豪补偿原告10万元,每月9号支付1万元 ,分10个月支付完毕;第二,分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分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共同意志的表现,没有任何人的强迫。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被告的不道德和不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2018年12月,原、被告双方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年底直接在被告老家过年、同居。2021年10月4日生育女孩石可。因为喜新厌旧,被告又于2023年12月开始,趁原告带小孩外出打工之机,带另一女子回家正式同居,在村里办了两桌酒席,后生育一女孩。被告还声称与该女子已经正式办理了结婚证。被告从喜新厌旧,到对原告及小孩的逐渐冷淡,最后发展今年6月13日上午,把原告和小孩赶出家门,使原告和小孩成为无依无靠的人。整个过程,被告的恶劣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违背了公诉良俗,同时给原告和小孩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事实证明,原告是一个喜新厌旧,只管寻欢作乐,毫无道德底线、毫无婚姻、家庭责任感的道德败坏者。被告的一系列不道德和不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终身难以弥补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上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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