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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代理一起民事案件,我代理的是被告
已阅读:198    录入时间:2024/11/22    【 字体:
    今天代理一起民事案件,我代理的是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5万元,被告认为理由不成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以后,认真分析整个案情,研究了一系列证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了代理词,并在庭审中进行了宣读。我宣读的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
    作为被告刘青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
原告诉请答辩人返还合伙投资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件认定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给答辩人的七笔款项共计45万元,是归还借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存在又返还的理由。有一系列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件,证明原告所指向的45万元款项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二、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件共同对这45万元借款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三级法院都提到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就是“明知欠款30万元,仍超额偿还15万元与常理不符”。所谓常理不符,就是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把该45万元作为投资款返还,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在起诉书中说,“合伙事项早已终止……自行清算已无法进行,为此,只得诉呈贵院进行清算,对双方合伙期间的投资、债权债务和盈亏等事项进行清理。法院判决书“至于双方合伙结算,可另行主张权利”也肯定了双方之间的合伙诉权。”答辩人同意对合伙事项进行结算,但不是原告要求答辩人所谓的“返还投资款”的理由。只要原告实事求是地提供真实收支数据,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认真结算,投资盈利款谁该得多少就多少,互不相欠,答辩人是非常欢迎的,而且也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遗憾的是,原告根本没有真心诚意来做这件事。比如原告提供所谓的《工地收支汇总表》,原告七笔转账给答辩人的款项,共计45万元,转账之前都没有任何收入记载,难道这些钱都是从天山掉下来的吗?充分说明原告隐瞒了大量的收入数据,归结到一点,就是不诚实,极端的不诚实。原告如此不诚实的态度,根本就不可能把工程项目结算清楚。原告打着结算的幌子,其实是想凭空向答辩人要钱,这种行为属于动机不纯,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当然最终也是不会得逞的,因为这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行为,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答辩人真诚希望双方坐下来,以诚实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把账务结算清楚,互不相欠。但是工程款项尚未结算清楚之前,原告凭空不能向答辩人要求“返还”所谓的“投资款”。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所谓的投资款45万元及利息的诉求;同意第二项请求,对工程投资和盈亏进行清算。(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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