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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开庭的案子结局如何,还不能预判,但我今天在庭审中的“表现”,我的当事人已经打了“满分”!
已阅读:199    录入时间:2024/12/2    【 字体:
    今天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式开庭,我代理的是原告。我的当事人10年前借给工作上偶有交往的熟人15万元,用与临时紧急周转。可是近十年过去了,被告只是还了少部分本金,利息基本上没有支付。原告经常性的催讨,都是无济于事。最后连我的当事人的手机和微信都被拉黑。在万般无奈中,我的当事选择了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借条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两个方面。为此庭审中我在法庭调查环节,始终“咬定”借条证据的真实性,并以银行取款凭证和借款条上在场人的见证签字为佐证,反复强调,我方的证据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确凿,而是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说是“铁证如山”。庭审中,我非常认可对方律师的职业操守,不讲水话、不讲蛮话、不讲粗话,全程使用法言法语,这与我一贯坚守的风格可以说是惊人的相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是我们的共同追求。法庭辩论阶段,我提前准备好的代理词,庭审现场发挥到了“恰到好处”的效果。案子的结局如何,没有必要提前预判,但是今天庭审中的“表现”,我的当事人已经给了打了“满分”,为此我感到欣慰。庭审中,我的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文中的姓名均为笔名):
     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2015年4月10日被告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有被告亲手写下的借条为据,有原告从工商银行取款的凭证相佐证,还有见证人在现场签名作证。按照双方约定,借期只是一天,次日必须归还。被告自借款以来至今,断断续续归还本金3万元及少部分利息。被告长期拖欠本金和利息,甚至最后发展到连原告的电话和微信统统被拉黑。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考虑到被告曾经对原告的工作有帮助,被告要求临时借款一天以应急,原告答应无偿帮忙借款一天,供被告临时周转。但是口头约定,如果被告违约,就从次日起,按照月利率加罚息共为5%计算利息。因为利息加罚息比较高,不方便写在借条上,双方同意只是口头约定就可以了,没有写在借条上,但是以后两次归还利息的事实足以证明口头约定利息的客观事实。2022年8月2日,原告在被告工作单位和住处强烈的追讨中,被告通过微信转账195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45元,共计归还利息24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本金的约定采用书面形式,非常清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采用口头形式,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明确规定,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经查,本案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原告的利息计算分为二个阶段,共计利息总额为288350.10 元。附: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表(略)
     三、被告拒不支付利息,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与被告既不是亲戚关系,也不是同事关系,只是曾经有过工作交往的普通熟人关系。该笔“借款”数额为15万元之巨,不可能不收取利息,不可能无偿提供给被告使用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案中,如此巨额借款,绝对不可能连利息都不要。短期之内不收取利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长达近十年不收取利息,完全不符合法律逻辑,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四、借钱还钱,是为人处事的道德义务,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和道德规范。被告长期不履行借款还钱和支付利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我国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奉为“帝王条款”,可见诚信多么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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