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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10点钟,广西某基层法院的书记员给我们发来信息,叫我们收到短信后在微信搜索“云审”小程序,然后输入会议号,至此一起跨越两省区的抚养纠纷案件在网络上正式开庭。我代理的是原告,为了节省诉讼成本,而且因为是第二次开庭,我们向法院申请了网络开庭,获得了法院的同意。说实话,网络开庭虽然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但是效果无法与实体法庭相比,主要是网络有时候会很卡,声音会断断续续,各方沟通起来比较困难。不过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既然想节约诉讼成本,就必须接受网络开庭的不足。这次庭审,结合第一次庭审,我代理的原告方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小孩由原告抚养;2.判决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1500元,从出生到年满18周岁;3.判决被告支付10万元赔偿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调查中,我代理的原告方提出了一系列充分的证据,双方进行了质证。在法院辩论阶段,我方发表了代理词,从事实和法律的结合上对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全面的论证。我方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一、请求判令小孩归原告抚养的理由:一是分手“协议”是这样约定的;二是女儿归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理由:1.分手协议的明确约定。今年4月9日,因为被告喜新厌旧,原告报警。在警方的教育下,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原被告签订了分手“协议”。分手“协议”明确约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小孩满18周岁为止。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必须履行协议;2.判令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赔偿金的理由:第一,这个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被告在分手协议中签字同意赔偿原告10万元,完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分手协议中,被告是亲自签字同意的,签字以后还盖了手印。这个过程是千真万确的事实。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被告的感情背叛给原告带来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是非常严重的,也是终身难以弥补的。被告的感情背叛是铁的事实。被告与另一女子的小孩于2023年12出生,原被告双方正式分手是2024年4月9日,而且这一天是矛盾已经到了激化的时候,双方迫不得已到派出所调解。正式分手以后只有短短的三个月时间,被告就与另一女子从恋爱、同居、到生下小孩。很明显,分手以前,被告对原告的感情背叛就成了铁的事实,不容狡辩。第四,被告喜新厌旧和感情背叛,给原告导致导致了一系列恶果。1.导致了原告精神崩溃;2.导致了原告自杀。虽然因为挽救及时,挽救了生命,但是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和心理阴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害,是合情合理合法;第五,被告要求返还彩礼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彩礼2万元用于被告自己归还债务8000元,被告购买手机2000元,其他1万元用于全家日常生活开支和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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