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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我对一些自私自利者们进行了否定,对我当事人数十年如一日,扶养老人、不图回报的优秀品德给予了赞
已阅读:205    录入时间:2024/12/14    【 字体:
    前天下午,一起民事案在一个遥远的法院开庭,我代理的是原告。这个案件叫继承纠纷案。我的当事人是一位拥有尊老爱幼优良品德的人。他主动承担没有子女赡养的老人蒋梅的扶养义务长达近30年之久。从1987年开始,直到2016年将老人蒋梅养老送终、生养死葬。我的当事人扶养老人其实并不图回报,可是今年老人属下的部分土地被征收以后有一点补偿款,一些远房叔侄便趋之若鹜,个个都想分一杯羹,并且要求与我的当事人平分秋色。对于这种不尽义务,只要权利的自私自利者们,我认为完全不符合传统道德,同时也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我旗帜鲜明地否定。我在庭审中宣读了自己认真撰写的代理词,赢得了我的当事人全家的充分肯定。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一、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款已成既定事实。由于村镇建设需要,征收了村里的宅基地、良田和林地,其中属于村民蒋梅属下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款4.2903万元、良田征收补偿款4.7197万元、林地征收补偿款3.4365万元。以上征收补偿款共计约为12.4465万元。镇村两级曾经多次组织协调,但由于争议较大,一直未能确定分配方案。今年村委会组织几次协调会,拟定了征收款的分配方案,主持协调的镇领导也曾多次表示,补偿款已经到达村里,只要大家没有争议,都在协议上签字生效,补偿款就可以全部发放到位。以上事实表明,征收补偿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属于蒋梅属下的补偿款应该由原告享有,具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1.蒋梅的遗产不存在法定继承的问题。蒋梅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第1127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的所有人员,均不属于蒋梅的法定继承人。 2.蒋梅是由原告蒋真负责养老送终和“生养死葬”的,原告应该得到相应“回报”。蒋梅晚年一直与原告一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是原告家庭成员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蒋梅生前一系列重要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均由原告家里保管,吃喝拉撒均在一个共同的家庭里,日常病痛均由原告家庭负责照顾。死后由原告家庭负责安葬。遗像挂在原告家庭的祖先位置,一系列的客观事实充分表明,蒋梅老人的养老送终、生养死葬,完全由原告一家负责,没有其他任何人可以代替。蒋梅生前的日常生活照片,村民蒋甫等出具的证明材料都可以为证。 3.蒋梅同胞弟弟蒋方的亲笔“遗嘱”,可以佐证原告与蒋梅的遗赠扶养关系的客观存在。蒋梅的同胞弟弟蒋方生前于1995年12月7日亲手写下《遗嘱》,开门见山就说“你(指原告蒋真)养了我姐姐”,肯定了扶养关系的客观事实。接着明确了一系列遗赠内容,“没有什么财产,只有茶子山是历史留下的,两间厢房按现状不变,给你管理。另外关于茶子山有一些小块的地及屋后竹子山地一半、新屋地壹块(井窖边、水沟边上),望管理好。茶子山两间房屋,我姐姐死后,你继承管理。鸭婆坑、早禾田土地半节,水沟边菜地一块,送给荣白管理,荣送说不要地。”以上遗赠内容,表述清楚,符合实际情况,蒋梅没有文化、不会写字,由同胞弟弟蒋方亲手书写,符合情理。而且蒋方完全清楚自己的姐姐是由原告一家扶养的,该遗嘱同时具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代表其同胞姐姐蒋梅的真实意思。这种遗嘱,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可以说是比较完整的,具有高度的证明力。
     三、蒋梅属下的补偿款,应该由原告享有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有负责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遗赠的权利;被扶养人生前有权要求扶养人照顾自己,同时也有义务在死亡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扶养人。
    四、蒋梅的征收款归原告所有具有习惯依据。历年来,本村的孤寡老人去世后,他们的财产均由其扶养人继承和管理,概莫例外。
    五、被告争夺蒋梅的遗产,有违尊老爱幼的道德规范。尊老爱幼是我国优良的传统道德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人类敬重自己的表现,每个人也都有老的一天。尊敬老人不仅表现于口头上,而且应体现于实际中。五名被告在蒋梅需要养老扶助的时候,没有任何人主动来分担扶养的责任,个个都如鸟野散,对蒋梅的生活不闻不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蒋梅的养老送终和生养死葬均由原告一家人来承担,尤其是养老近30年之久,原告始终无怨无悔、责无旁贷。而如今蒋梅属下有一些征收补偿款,大家就见钱眼开,趋之若鹜,甚至不择手段地进行争夺,这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表现,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否则有违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与我国大力倡导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也是背道而驰的。
     六、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有利于充分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公正的判决就是一面镜子、一面旗帜、一种导向。要让公正判决彰显和促进高尚品德的传承。要让尊老爱幼、养老送终、生养死葬的人得到应有的回报,而不是让那些平时对老人生死视而不见、对老人生活漠不关心、袖手旁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自利者,反而得到好处。让好人有好报,让好人愿意做好事,让流汗的人不再流泪。以法律的威严弘扬正气、抑制邪气!
     七、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文件明确要求,审判工作要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明确强调,对于涉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和谐、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两项重要内容。如果我们这个社会老人生活、老人死活没有人管,那么谈什么和谐?如果老人生前不闻不问的人也与负责养老送终、生养死葬的人一样地平均分配老人属下的“财产”,那如何体现公正?切实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坚定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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