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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收到一份邮政快递,打开一看是一份离婚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前几天开庭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已经有了结果,而这个结果完全符合我的当事人原告的期待。原告起诉要求双方离婚,法院判决离了;原告起诉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男孩归男方抚养,判决书也是这样判的。一句话,法院判决完全如我的当事人所愿。淡到此时此刻的心情,原告激动地说,终于解脱了,死亡婚姻就应该有这样的“归宿”。我们的共同感受就是,主审法官在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上,确实把握得非常准确,可以说是“明察秋毫”。我的当事人还庆幸自己请了专门的诉讼代理人,对于证据把握和代理词的发挥方面,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离婚案件,其实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和单纯。特别是如何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这个问题非常复杂,而在这个问题上,职业代理人的“功夫”是非常重要的。 这起离婚案子,从2024年12月13日开庭审理,到12月19日下达判决书,只用了短短的六天,实实在在的高效率,实实在在的快。可以说是我作为代理人见过的最快的离婚判决书。当然这份判决书,不只是快,而且判得非常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都充分体现了情与法的有机结合。主审法官工作非常有耐心、有细心、有责任心,庭前调解、庭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直到庭审结束后,还不忘继续做调解工作。多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个机会,让双方重归于好。可是原告方完全死了心、绝了情,完全没有了“回心转意”的念头,并咬牙切齿地表示,绝对不会再给被告任何机会,因为已经给过被告太多的机会。 本案的判决,还居于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就是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一年,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双方确实处于分居状态。这一年,双方的手机、微信继续互相拉黑,没有任何信息往来,没有任何情感交流,甚至没有见面,一次都没有见过面。这一年,原告独自在外省打工谋生,自己的住房自己租,自己的租金和水电费都由自己交,与被告毫无关联,也没有任何瓜葛。有房租合同,有每月交的水电费收据为证。实践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没有任何感情的悬念和牵挂,已经形同陌路人,甚至还不如陌路人。内心的结怨已经很深,而且根深蒂固、刻骨铭心。双方这一年的分居千真万确,不但是双方实实在在个体上的分居,而且是精神上的“分离”,互相毫无思念、毫无牵挂、毫无瓜葛。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在庭审中,原告还陈述了心中的重大阴影,她说这个阴影始终悬在自己的头上,挥之不去。这就是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性格暴躁,曾经有家庭暴力行为。还有被告曾经去原告工作单位大吵大闹,让原告失去尊严和失去正常的工作,最后发展到出警缓解矛盾。对于被告这种不计后果的鲁莽冲动行为,原告一直感到后怕,感到与缺乏理智的人在一起生活,始终没有安全感、没有尊严,更谈不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她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这种名存实亡的死亡婚姻,完全丧失了继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勉强继续维持下去,不但对双方和家庭、子女成长,统统没有任何好处,反而让双方、家庭和子女深受其害、贻害无穷。 原告强烈恳求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坚定不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法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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