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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起离婚案开庭,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当庭调解离婚,调解书立即生效
已阅读:181    录入时间:2025/1/9    【 字体:
    今天一起离婚案件开庭审理,我代理的是原告也就是女方。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女方只能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我在认真把握好各种证据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了代理词,从事实上充分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从法律上充分论证了双方的婚姻状态已经名符其实地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今天的主审法官是一位女法官,工作非常认真负责,业务水平高。通过法官的耐心工作和双方代理人的积极配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积极的引导,最后的结果比预料的情况好,双方自愿调解离婚,达到了“好合好散”境界。今天我准备的代理词,也为双方的婚姻状态作了一个注脚。一场婚姻就此结束。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不爱了,也不要伤害”。既然已经不再爱了,“好合好散”,避免互相的伤害,其实一是一种正确、明智的选择。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文中的姓名均为笔名):
    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第一、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已经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来,已经长达三年多,双方感情依然没有任何改善。这三年,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的手机、微信继续互相拉黑,没有任何信息往来,没有任何情感交流,甚至没有见面。原告独自生活在县城郊区长期租房居住,有租房证明为证。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没有任何含糊和悬念。从事实上讲,双方长期分居已经成为公认的,也是不可逆转的客观事实。双方不但是实实在在个体上的分居,而且精神上已经彻底“分离”,互相毫无思念、毫无牵挂、毫无瓜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来,已经分居三年多,加上以前的分居状态,总共分居已经长达四年多。从2017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起算,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总共才是7年时间,而实际分居的时间长达四年多,一半多的时间处于分居状态,而且是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这种死亡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而不是可有可无、可上可下的意思。民法典这条规定,没有赋予任何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此本人慎重表明,如果这次起诉离婚,仍然以“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等等借口,继续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原告将以本条法律规定为武器,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已经死心塌地地要离婚、要分手、要分离,绝对没有任何“回心转意”一丝一毫的悬念,绝对不再接受任何形式人为捆绑的死亡婚姻。如果继续维持这种死亡婚姻,原告一千个不答应、一万个不答应,一定要离婚,坚定不移。 
    第二,原告对离婚的态度“死心塌地”“永不回头”。双方感情的重大障碍,始终是悬在原告头上挥之不去的阴影。双方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的巨大差距,不是语言可以形容的。结婚以来,一直没有共同的生活情趣、没有共同的理想追求、没有共同的生活目标。原告始终没有感受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更重要的是,被告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毫无家庭责任感。还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甚至有时限控原告的人身自由,曾经还有家庭暴力行为。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时,被告还以暴力相威胁,导致原告长期生活在恐惧中。原告每一次的忍让,都换来被告变本加厉的威胁和伤害。家庭生活中,原告完全没有安全感、没有尊严,更谈不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双方继续在一起生活,纯粹只是精神上的折磨和生理上伤害。夫妻感情已经不折不扣的彻底破裂,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原告绝对不会、也不可能“回心转意”。这种死亡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完全丧失了继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勉强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家庭和小孩成长统统没有任何好处,反而贻害无穷。强烈恳求法院尊重法律的规定,正视原告内心的渴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
    第三,被告不同意离婚,目的就是宁愿拖死这对婚姻,也不愿给这对婚姻留活路。这是一种不负责任、也不道德的行为和动机,而且也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法律没有这种毫无底线的“设置”。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法律的“底线”,希望不要再次突破这条法律“底线”。无数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长期分居的状态已经成为铁的事实,完全达到了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没有爱情的婚姻是无期徒刑”,原告义无反顾地恳求法院判决离婚,这是原告深思熟虑的无悔选择。这个选择坚定不移、坚如磐石。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能够得到法院高度重视和认真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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