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法院书记员打来电话,叫我去法院拿一份判决书。迫不及待打开一看,我代理的当事人赢了,而且赢得非常干脆、甩脱。法院判决此次交通事故,我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其他四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书说,我的当事人“系被套牌车辆车主,其没有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我的当事人在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完胜”。这起交通事故完全与我的当事人无关,法院的判决明确撇清了与我的当事人没有关系。获知这个喜讯后,远在千里之遥的我的当事人非常激动地回复我:“谢谢费心了!十分谢谢您!我在您处学习太多了!遇见大才,千里缘份。人间自有真情与公义,邪不胜正,鼎力昭彰正义。这个案子在我这里应该结束了,终于还了我的人和车清白,只有感恩的份!”为了表达心中的感激之情,我的当事人还给我写了一首诗:感激王师,真情难忘;套牌四年,刻骨铭心;恭贺新年,蛇年好运;王师超卓,情谊长存;举杯相邀,渝候来玩。作为千里之遥的代理人,我也感谢当事人对我的充分信任。衷心祝福我的当事人:事业顺心、一切顺意! 此次交通事故,我主张我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庭审中,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①2024年11月19日,重庆市某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我的当事人的车辆从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10月18日,连续346天一直停放于自家车库,从未驶离本小区。我的当事人及其车辆没有“作案”时间;②我的当事人的行车里程数据可以为证。2024 年10月18日止,我的当事人车辆行驶里程为133999KM,对比2023年8月11日修车时的行驶里程数,这期间历时一年零二个月,总共行车里程仅为339 KM。而事故发生地至我的当事人车辆停车地重庆市的往返里程约2000KM。因此我的当事人不具备“作案”的法律逻辑;③交警部门出具的权威《报案证明》,明确认定我当事人的车辆在事故时间段未发现电警卡口记录和车辆行使轨迹,无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充分说明我的当事人及其车辆不具备“作案”的客观条件;④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扣留的套牌肇事车辆以及套牌车主伪造的全套证书,充分证明此次交通事故为假冒的套牌车辆所致。 以上一系列铁的事实足以证明,本次交通事故与我的当事人毫无关联,完全是套牌车辆肇事。因此,我的辩护理由是,我的当事人依法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我的辩论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这样令我的当事人十分满意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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