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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二审法院终审判决,70多万元还款诉求尘埃落定,我的当事人喜极而泣、老泪纵横,他的女儿由衷感叹:过
已阅读:75    录入时间:2025/4/3    【 字体:

    今天下午,我的当事人周友老人比我先收到中级法院的判决书。他不敢拆开看,要让我先看。他说他的心理有点脆弱,怕经不起“刺激”。我接过判决书的时候,同样紧张,有一种当年高考后等待录取通知书的感觉,不敢肯定结局如何。拆开判决书,直接翻到判决结果那一页,心里的那块大石头终于放下来。判决结果显示:限何勋、蒋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周友借款本金46.4万元及利息21.5万元,2023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月2000元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我们找出一审的判决结果相比较。一审判决是这样的:“限何勋、蒋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周友本金46.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6.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3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3.8%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2年1月1日;以月利息2000元从2023年12月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认真对照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说大同小异,甚至二审法院的判决,还简化了利息的计算过程,直接是“真金白银”21.5万元利息。看到如此圆满的法院判决,我的当事人周友老人老泪纵横。他的女儿知道以后,用一句话高度概括:“过程曲折,结局美满”。这场官司,结局如此圆满,两级法院的秉公办事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比如庭审中,我方申请法官回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后还是异地法院审理此案;到了另外一个法院审理本案以后,开始的主审法官主动申请回避,最后法院安排一位资深老法官进行审理。这位老法官水平高、业务熟,而且高度负责、非常有耐心,他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非常充分,让我们感触很深;二审庭审中,对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后,二审法院判决书明确表示,对于证人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等等方面都表现出两级法院工作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让我们由衷敬佩。
   这个民事案件如此圆满的结局,当然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我,也下足了功夫。因为案情错综复杂,对方先后换了两名律师,而且从庭审中的表现看,对方的律师不是一般的厉害。因此,我在这个案件中,付出的艰辛和努力是加倍的。加班加点到深夜,那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虽然自己从大专、本科、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但是应对如此高难度的民事案件,还是深感现有的知识依然不足,堆积如山的法律书,翻过来又翻过去,最后终于撰写出了令自己满意、当事人感动的代理词,最终我方的诉求得到了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的支持,让我的当事人在这场官司中赢得了最终圆满的结局。
这场民事官司难度之大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我方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数十万元,对方却抗辩借款71万元已经全部归还,利息更不成立。甚至要求我的当事人所谓“多还”的23个月利息数万元,还要按照“不当得利”的原则进行返还。另外还提出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行为,不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面对如此厉害的辩护意见,我的代理词从以后几个方面进行了辩论,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我方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把原告自己写的30万元借条作为认定约定利息的关键证据来定案是错误的”,这个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一审法院认定30万元借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一是30万元的原始借条有明确的利息约定;二是《本、利计算单明细账》,讲得非常清楚。第一条第1点就明确指出:周友2015年4月27日借给何勋处30万元,月利息2%。而且还有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该《明细账》是双方确认的明细账。上诉人何勋在该《明细账》上亲笔签字:“原借据退还于何勋。本结算待双方确定后再重写欠条。”
        二、上诉人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理所当然。本案总共四次开庭审理和询问,被上诉人都明确要求上诉人提供30万元借条原件和《本、利计算单明细账》原件。可是上诉人始终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原件。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原件,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上诉人不依法提供上述重要证据原件,属于自食其果。
      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充满了毫无根据的谎言和假设,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根有据、合理合法。判决结果都是由原始的71万元借款本金和多次约定的利率分阶段,且按照法定利率计算而来。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所谓上诉理由却充满了毫无根据的谎言和假设。“假如这71万元是周友借给何勋的借款,那么,何勋已经于2018年7月30日偿还给了原告借款本金71万元……”“……何勋因周友吵闹纠缠,被迫向其出具载明‘借款本金为40万元,该款不计算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的借条”“何勋第二次应周友的要求,向其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友40万元……’”等等说法,都是毫无根据的假设和毫无关联的拼凑,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四、一审法院对利息的计算有确凿的事实和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一,关于支付利息的事实依据。1.借款时原告出具的借条有月利率2%的明确约定;2.《计算明细账》上,上诉人签字确认了有30万元原借条的客观事实,而原借条中有2%月利率的明确约定;3.《计算单明细账》上有明确的利息计算过程;4.两张共80万元的借条,均有利息的约定;5.原被告长期的微信交流,有被告持续支付利息的记录。第二,关于支付利息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明确规定,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   
     五、两上诉人共同承担债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共同债务违反了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我方认为完全是断章取义。事实上,该条法律包含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上诉人先后向被上诉人借款四笔,共计71万元,均由被上诉人周友通过工商银行账号转到上诉人何勋的妻子蒋丽的账号,无一例外。而且借款时,蒋丽两次亲自在借款现场。两上诉人的借款行为,完全符合“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特征。借款具备一系列夫妻共同借款的特征:“借款经由妻子收款,收款经过妻子的账号,取款密码妻子实际掌握,借款每次每笔妻子都知情,妻子是借款的实际掌控人”,以上一系列的特点,充分表明该借款达到了夫妻真正的“合意”。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夫妻另一方作为该银行卡的持卡人,允许其配偶使用该卡收款和取款、刷卡消费。这种行为是夫妻的合意,亦可视为其对配偶基于使用该卡而产生的借款行为的认可,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从类案检索看,全国范围内,这种案例均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具有法院审判实践的“共性”。附两个类案检索案例:略! 
      六、关于上诉人曾经认为被上诉人胁迫其出具两张借条的问题完全是谎言,在一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已经作出了坚定的否定。第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具有胁迫行为;第二,上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三,不符合胁迫的法律特征;第四,已经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综上所说,上诉人所说的胁迫根本不成立。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谎言。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推托责任。(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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