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官司,我代理的是原告,梗概是这样的:几年前,原被告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被告)租赁甲方(原告)的厂房,租赁期为7年。约定的租金是:第一年至第四年,每年23.16万元,第五年24.3万元,第六年26.75万元,第七年30.76万元。租赁合同生效后,被告及时进行厂房装修。但因租赁期间出现变故,被告没有持续支付租金,且拒不商量是否终止合同事宜,没有恢复厂房原状,致使厂房长期空置,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被告从租赁开始到如今,租赁合同时间已经长达24个月,按照合同约定,乙方至今拖欠甲方租金等费用30万元之巨。而且厂房恢复原状需要耗费资金10万元,若被告不自觉恢复原状,相应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
由于我们正式接受代理以后,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做到了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充分。在庭审中,我方优势明显。集中集中体现在我们在庭审中发表的代理词。我方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23.16万元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从2023年5月1日双方签定合同开始,至今已经达24个月,月平均租金1.93万元,共计租金46.32万元,减免7个月租金7.4万元,实际被告拖欠租金和相关费用约30万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原告要求被告恢复租赁厂房现状或赔偿相应损失,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双方签定租赁合同以后,被告进行厂房装修,客观上已经破坏了厂房原状,使厂房变得面目全非。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要求恢复原状。”但是厂房被甲方破坏以后,直到现在依然没有恢复原状。
三、乙方租赁以后,无法投入正常运营,是自身的行为过错所致,与原告无关。签定租赁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现有设施、现行状况租给乙方使用。”说明合同只是约定甲方厂房租给乙方使用,至于乙方如何使用,属于乙方的自主权范围,但必须合法。租赁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必经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经营的项目和业务要报当地工商、治安、劳动、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如不符合有关要求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停业的租金不减。然而乙方租赁厂房以后,从事不符合政府规定的行业,被政府“叫停”,这种经营风险属于自身的失误,只能是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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