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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这场官司,一次成功的庭审,缩短了原被告双方心里预期的差距,最重要的是为守信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已阅读:30    录入时间:2025/4/28    【 字体:
   昨天早上8点半,我们按照法院的传票提前来到审判庭。这次开庭,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是“久旱逢甘雨”。因为此前连对方的人影都找不到,法院裁定驳回了起诉。如今是通过我们千方百计找到被告的身份信息以后,重新起诉得来的正式开庭。这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我代理的是原告。在这起民事案件中,我的当事人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合同,最后一些基本事实陷入了“口说无凭”的误区。有幸的是,通过我们在庭审中出示的大量证据,被告对基本事实予以了承认,这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是莫大的欣慰。案情的梗概是这样的:2023年7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帮助被告砍伐衫木,双方约定规格在8公分以上。工钱为统价每根16元。双方商定以后,原告安排伐木工人按时完成了任务,总共砍伐杉木5831根,共计工钱93296元。工程已经完工近两年,但是被告一直不见踪影。为此,我代理原告方向法院起诉。庭审中,我方除了按照常规出示了足够的证据,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我方提前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书面申请,签订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我们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得到了法院的同意。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充实了我方的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我方重点发表了庭前撰写好的代理词,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2023年7月,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帮助被告砍伐衫木,砍伐树木的规格在8公分以上,砍伐以后,截成2米一节,工钱为统价每根16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方拖一车树,就给原告一车的工钱(押第一车,之后每拉一车给一车的工钱)。伐木过程中,由于地势陡险,难度非常大,被告承诺增加工钱500元。伐木过程中,由于需要原告自己发电,由被告补助汽油费,每天补助5公升,3个月共补助450公升,计3285元……等等这些都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按照该法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一系列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1.原告要求被告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把所有需要砍伐的树木点好数再砍伐,但是被告说没有必要签合同,先点数也没有必要,因为每砍一车树子拉走的时候,都会给我方工钱。但是最终被告对双方约定的基本事实失口否认;2.原告要求被告给每一位民工买一份意外保险,被告说没有必要,自己注意点就可以了,万一出了问题,他们会负责任的。但是砍伐树木过程中,两名工人受伤,被告没有支付一分钱,不闻不问;3.砍伐前被告只是带原告看了二个山头,看过的山头树木规格均在8-12公分之间,地势平坦,但是实际砍伐的树木分布在5个山头,没有查看的3个山头树木规格均在12-30公分之间,而且地势非常陡峭,砍伐难度非常大;3.双方口头约定是砍伐树木的规格在8公分以上,每根16元,而树子砍完以后却改口说砍伐在10公分以下的,统统不算,而且风吹倒的、雪冻坏的统统不算;5.双方口头约定砍够一车树以后,被告就拉走一车,并给付原告一车的工钱。但是被告以路没修好为由,拖延拉树的时间,趁着原告回家过年的时候,悄悄把所有树木全部拉走。没有经过双方点数,也没有遵守每拉走一车树就支付一车树工钱的承诺。以上一系列的行为,充分表示被告具有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
    三、原告举张的权利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常理。原告在起诉书中举张的权利是:砍伐了 5831根树子,按照每根16块钱的单价计算,共计工钱93296元。这个与开始被告口头承诺说,“5个山头,做完下来,大概8个人砍树,总共可以得到工钱八九万块钱”基本一致。而且实际参加砍伐的人员有7个人,砍树3个月,每人每天的工钱大约只有140多元,从早上6点钟开工,爬山越岭,汗流浃背,做到晚上8点钟才收工。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每天的工钱不足200元,这个“工价”非常偏低。反过来说,如果按照被告说的数目,1926根树子,按照单价16元计算,那就只有30818元。这就意味着平均每人每天的工钱只有大约48.9元。如此艰难的体力劳动,一天到晚工作10几个小时,不足50元,完全不符合情理。
    四、被告无故拖欠,而且逐渐发展到电话也不接,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
    以上几个方面的情况,恳请法院判决时综合予以考虑!
    在本案中,非常值得欣慰的是,通过庭审,被告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予以了承认,缩短了原被告双方的心理预期的差距,这为本案的判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然作为主审法官,丰富的庭审经验、丰富的法律水平和高度的敬业精神也是令人敬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突然提出要请律师,要求法官休庭延期审理。但是主审法官没有同意被告的要求,理由是立案已经长达两个月,正式开庭的传票也于一个月之前就下达,庭审中突然申请延期审理,不符合法律程序。对此,主审法官坚持原则的精神,值得称赞!(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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