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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前,我的当事人给我发来好消息,他非常高兴地告诉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的借款13.95万元和借款利息10.86万元,已经支付完毕。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在7年前的2018年3月12日和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分两次借款共计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1.5%,有借条为证。被告借款以后,只是断断续续归还了本金1.05万元和利息1.5万元,尚欠本金13.95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以后,决定了开庭时间,并下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收到开庭传票以后,感到底气不足,便来到我的办公室进行询问。我问他为什么起诉书只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而没有要求归还利息?原告说,这么一笔大的资金,本金都不知道要不要得回来,还企望利息?我仔细看了原告出示的借条,其实借条上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于是我告诉他,合法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听到我这样解释,原告非常高兴,他说既然法律支持,那么利息当然还是要啦。原告问我:起诉书已经送到了法院,而且法院已经下达了开庭传票,那要怎么办呢?”我告诉原告,可以向法院写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听了我的“法律宣传”,信心倍增,他高兴地走出我的办公室。可是不到两分钟后,他又折返回来。我问他还有什么不不明白的呢?他说:“我思考再三,必须请您当我的代理人”。正式代理他的案件以后,我立即为他撰写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在原起诉书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利息,请求法院对本金和利息合并审理。 正式开庭的时候,我发表了完整的代理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二、被告不按时归还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借款13.95万元,并支付利息10.86万元。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6.5元,由被告负担2416.5元,原告负担200元。我的当事人收到法院的胜诉判决以后,欣喜若狂。可是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后,被告并没有主动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于是我主动为我的当事人撰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亲自赔偿我的当事人送到法院。经过几次的分期履行以后,终于等来了最后一笔款项。至此该起总共24.81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今年五一劳动节前,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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