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的一场官司,叫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场官司,庭前准备充分,庭审发挥自如,受到了我的当事人很高的评价。庭审前的证据准备是充分的,证据目录整理得有条不紊。庭审中,质证过程非常顺利。法庭辩论阶段,是我最喜欢和最擅长的环节。我的代理词把案情、适用法律等等方面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但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使对方心服口服。法庭辩论阶段,我比较平静地发表了《代理词》。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具体情况见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周俊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按照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二)项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不但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应当处予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机动车使用人周俊和机动车所有人王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金额:567886元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其中,残疾赔偿金是最大的项目,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湖南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1243元。一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时,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计算表(略) 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变成终身残疾,而且是两个七级伤残,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终身伤害,这种痛苦是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终身痛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原告终身残疾。因此这是不折不扣的“严重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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