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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法院开庭,我代理的是原告,庭审比较顺利,因为我方提供的证据双方没有任何争议!
已阅读:50    录入时间:2025/6/4    【 字体:
        今天下午法院开庭,我代理的是原告。这场民事官司叫做“排除妨害”纠纷。庭审进展顺利,因为我方提供的证据被告全部认可,没有任何争议。法庭调查非常顺利。在法庭辩论阶段,我方发表了代理词,从事实和法律上对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我方代理辞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事实依据。原、被告系邻居,仅一墙之隔。被告擅自把两家人房屋中间本属于原告所有的通道变成了他的私人空间,长期进行霸占(公共通道有明确的历史依据,原告的《转让旱土协议书》明确约定,与对面房墙保留1尺7寸作三家后房滴水,说明这个范围内是原告留下为了大家方便的“通道”)。被告霸占通道:一是企图通过长期霸占,最终据为个人所有;二是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使原告日常管理、维修、安装、更新排污管道等事项带来阻碍。与此同时,被告还要求原告自身合法区域范围内的排污管进行拆除,并不断地进行威胁。被告极端自私自利的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被告这种不法行为使原告合法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第2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从本案的事实情况出发,被告应该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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