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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一场民事官司在一个基层法院开庭,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官司,我代理的是原告方。被告有两个,一个是交通事故中的小车司机,一个是保险公司。对于我方的诉求,在庭审现场,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就完全认可了,同意按照我方的诉求赔偿,赔偿数额可以精确到我方诉求的个位数,说明我们的诉讼请求是非常准确的,说明我们撰写的起诉状和代理词是非常认真的。这场官司,我们作了非常认真的准备,经历的时间也比较长。我们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对方对“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全部认可。庭审中,我方发表了比较客观的代理词,为我方赢得“主动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代理词如下: 一、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有明确的事实依据。 具有情况见《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代理人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变成终身残疾,而且是两个十级伤残、一个九级伤残,这种伤害是终身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伤害,这种痛苦是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原告终身不能行走,终身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因此这是不折不扣的“严重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8万元。 赔偿金额计算表:略。(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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