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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很多的时候其实没有输赢,只要双方自愿和解,避免漫长的诉讼,也是一种良好的结局,昨天上午的一场官司就是这样的。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我的当事人骑摩托车逆行,撞上了横跨隔离带的行人,导致行人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的当事人负全责。虽然我的当事人负权责,但是从民法的角度上讲,行人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因为行人也违反了交通规则,只是交通认定书上没有让他承担过错责任而已,但是民事责任还是存在的。在这起交通事故以后,我的当事人尽到了应尽的责任,行人的医疗费只是用了1万多元,而我的当事人垫付和转给了对方近三万元。因此,医疗费还有结余。但是对方起诉要求我方赔偿各项费用5万余元。我方认为对方的要求有点过分。在庭审中,我方提出了一系列对方也存在过错的证据,同时对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辩论。庭审前,审判员征求双方意见,愿不愿意调解?我方的态度是愿意调解,但是对方的态度很强硬,不愿意调解。对方说,如果按照他起诉状的要求赔偿5万余元,他就同意调解,少于5万元就不接受调解,这种说法本质上就是不愿意调解。因为调解不成,直接进入法庭审理。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方深感到我方其实是“有备而来”。特别是通过对我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和强有力的辩论意见的了解,对方深深感觉到自己的“底气不足”。因此庭审后,对方主动降低了自己的心理“价位”,诚恳地接受了法官主持下的调解。最终由起诉书要求的5万余元,降低到2.8万元。以调解的方式结束了本案的诉讼。我认为,双方能够达到真诚的和解,避免漫长诉讼的辛苦,也是值得的。当然最终能够和解结案,庭审中,我方有理有力的辩论意见,也是功不可没的。如果没有我们在庭审中的有力的辩论,很难想象对方会自觉降低自己的心理诉求,最后达到圆满和解的结局。庭审中,我方发表的辩论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行走过程中,自身存在过错。原告为了节省时间,不惜抄近道,跨越隔离带横过马路,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跨越隔离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原告跨越隔离带的行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并不矛盾。希望法院审理本案时,考虑这个因素。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问题,答辩人提出如下异议:1.残疾赔偿金11102元,没有事实依据。残疾赔偿金,必须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是基于残疾的认定,而残疾的认定需要通过伤残鉴定来确定。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要先进行鉴定,证明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损伤达到伤残程度。伤残鉴定是确定等级的法定依据,未经鉴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原告起诉书说,“可能构成十级伤残”,但是没有合法的司法鉴定的结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原告是退休教师,每个月的退休5000余元是固定的收入。本次交通事故,并不减少原告每月的退休金。因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2.后期复查费6000元,不予支持。这个费用尚未发生,也没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因此答辩人不予支持;3.营养费5400元,只能认可450元。没有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只能认可实际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护理费16500元,只能认可住院期间的1500元。至于原告主张出院以后6个月的护理费,没有司法鉴定的意见为依据,不予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民法典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所谓的损害连基本的司法鉴定意见都没有,根本没有达到伤残等级,而且医疗过程中,答辩人已经积极主动地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说明答辩人已经尽到了该尽的责任。而且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不存在“严重精神损害”的问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成立。6.原告主张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是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根据习惯操作,如果没有票据的,一般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以每天20元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三、答辩人已经垫付医疗费29238.9元。原告住院15天,实际支付的医疗费1.7万余元,双方核实以后,应该“多退少补”。(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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