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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不能随意为一方调查证据
已阅读:253    录入时间:2024/9/21    【 字体:

    今天相关人员给我打来电话,说上次已经正式开庭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在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问话。由此我想起了曾经的一起民事案件,正是因为法官自行开展调查,最后导致判决严重不公,到如今一方还在上诉程序中。如今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已经开庭,双方在法庭上已经展开了质证和辩论,只是等待判决结果。为什么法官突然间向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这个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呢?是庭审中的一方证据不够用吗?法官没有必要操这个心,也没有权力操这份心。在民事案件中,法官没有权力为任何一方“补充证据”,否则属于滥用权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法定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中立者,谁的证据充分就支持谁,这个是法律的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进行调查,但是调查范围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超出上述的范围的,属于滥用权利进行调查,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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