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笔迹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鉴定书写时间,但存在较大难度和局限性。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其原理是依据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在纸张上形成文字后随时间推移发生的变化,依据一定规律分析这种变化经历的时间,从而推测笔迹的产生时间。然而,能鉴定的时间范围有限,一般情况下,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但也因多种因素影响,如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使得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并且只有在两段笔迹所用纸张为同一张,甚至有的要求笔油种类一致时,才能比对出两段笔迹产生的先后顺序。 另外,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精度相对较低,例如通常只能鉴定出是一年以内还是超过一年的字迹,对于时间间隔较短的情况,如倒签合同,可能难以准确鉴定。而且,目前国内可以做此类鉴定的机构较少,鉴定成本也较高。同时,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否被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有司法鉴定机构可出具鉴定报告,但由于其结果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法院一般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结果采纳较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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