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新年以后“开工”第一天,上午学习了一个重要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发布于2016年11月2日,法发(2016)3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对以下重要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民事检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应当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学习这个文件非常重要,不但是法律工作人员要学习,普通群众也要学习。通过学习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不能停留在拿到一份胜诉判决书上,最终的目的是要实现自己的诉求,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打赢官司,只是“万里长征”走了一半。通过检察院的监督,使民事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到位,这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个圣神职责,也是维护老百姓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法律武器。我们要认真学习,切实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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