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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官司一审输了,二审彻底“翻盘”,当事人庆幸自己走好了第二步!
已阅读:76    录入时间:2025/3/30    【 字体:
    萧志的民间借贷官司一审输了,他吸取教训,二审请了诉讼代理人,结果彻底地“翻盘”。当他拿到胜诉的二审判决书时,有一种做梦的感觉。多年前熟人向他借款5万元,然后就玩人间消失。他向法院打官司以后,一审法院是这样判的:本院认为,萧志主张其与梁军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仅提交了《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据》,未提交转账记录证实萧志向梁军交付了借款,亦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萧志主张梁军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萧志的诉讼请求。萧志是一位聪明人,一审官司打输以后,他总结了失败的原因是为了节约没有请专业的诉讼代理人,对法律程序一窍不通,最重要的是证据准备不足。于是他慕名而来,请我作为代理人帮他上诉。说实在话,一审官司输了,要在二审中“翻盘”,这个困难是非常大的,有时候可以说比登天还难。但我没有辜负他的期望。当他收到二审法院的判决时,的确是喜出望外、欣喜若狂,因为二审官司,他彻底地“翻盘”了。二审法院判决书写道:综上所述,萧志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因二审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二、限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萧志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判令,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梁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梁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个案子为何从输到赢,彻底“翻盘”?
    一,二审中我们补充了强有力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补充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是铁的事实。
    二,在二审庭审中,我们发表了强有力的辩论意见,也就是《代理词》。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50000元,有确凿的事实依据。2015年元月3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5万元现金,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写下了借条。2015年4月10日,被上诉人将本金和利息50500元,通过工商银行帐号转帐还给上诉人。5天以后的4月15日,被上诉人又急需资金周转,上诉人从工商银行取款47400元(扣除了利息)。考虑到前后只是5天时间,借条就没有更换了,以第一次的借条为准。这个借条是被上诉人借款时亲自写给对方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在法庭上,上诉人提供了原件,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可谓铁证如山;第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欠款的事实确实存在(见证据);第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由否认借款的真实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借款人收到现金,就有了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交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由而否定借款的真实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间借款5万元只是一笔小额借款,借贷双方实时现金交付是人之常情,并不违反常理,而是体现了实实在在的方便;借贷双方面对面交付现金,是千百年来民间借贷的传统习惯;没有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小额借款必须以转账的方式进行;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民间小额借款,必须通过微信聊天来佐证;第四,类案检索(2021)最高法民申7186号案例,值得参考。该案例三次现金出借总额929.8万元,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且未说明出借资金来源,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与此类案检索案例十分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五、被上诉人在一、二审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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