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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还击不再认定为“互殴”,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已阅读:302    录入时间:2024/9/11    【 字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被迫还击不再认定为“互殴”,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互殴,指双方相互打击的行为,其特点包括:双方都有打击对方的行为;都有致对方伤害的主观目的;都有一定的身体受伤;打击的时间没有决定的相互顺序。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具体而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还手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过错方先动手并且明显过激:还手造成对方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方先动手,还手方努力避免冲突但对方仍继续侵害:还手造成对方伤亡的,也属于正当防卫。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8902770/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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