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据拒不到庭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庭审的正常进行。有的被告,以为不参加庭审,就可以逃避债务,其实是对法律漠视的表现,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按照此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遇“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所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实是一种愚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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