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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主动调查取证合适吗?
已阅读:266    录入时间:2024/9/19    【 字体:

最近本人代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也就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礼金4.6万元。我代理的是作为被告的女方。女方已经与男方同居一个多月,男方抛弃女方后却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这个是不符合情理。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全部彩礼4.6万元。女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但是这起案件在一审程序中有一个特别的事情让被告产生怀疑,这就是一审法官主动去派出所和妇幼保健院等单位进行调查,最后这些调查的材料都用于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这件事,引申出一个问题,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不应该进行调查?本人的观点是不应该进行调查,否则有损公平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法定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看来,法官不应该主动进行调查,因为举证责任不在法官,法官只是中立者。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主动调查的仅力限于以下二种情况:()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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