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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收到广西一基层法院的判决书,我的当事人“完胜”
已阅读:160    录入时间:2025/1/17    【 字体:
    今天下午收到广西一基层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按照我的习惯还是先看判决书的最后两页,因为最后两页就是判决结果。当我看到判决结果的时候,激动的心情啊,不知道用什么言语来形容,根本想不到这个判决结果如此圆满,可以说是“完胜”。判决结果是这样的:一、女儿由我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抚养;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4月9日至2025年1月9日小孩的抚养费100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小孩2025年1月9日之后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在每月的28日前支付完当月费用;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00000元。而且案件受理费329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意味着这起官司,我的当事人的所有诉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这起官司赢得这么圆满?一是证据准备充分,我们向法院提交了14份证据,先后去公安、医院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二是代理词非常有力。当然还有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主办法官一身正气,工作耐心、细心,也是非常重要的。从一个多月前在广西开庭审理,到如今正式下达判决书,时间也是非常及时的,判决结果是令人欣慰的。庭审中,发表了代理词,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一、请求判令小孩归原告抚养的理由:1.分手“协议”的明确约定。今年4月9日,原告报警后,原、被告在派出所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2.女儿归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女儿自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长期不在家,客观上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女儿,主观上根本不爱女儿,对女儿总是不管不顾,不给生活费。更为残酷的是被告于6月13日上午,把女儿和原告一起赶出家门,根本不顾母女的死活。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女儿由被告抚养,后果不堪设想。恳请法院判令小孩由原告抚养。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实际情况,更是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的理由:1.分手协议的明确约定。今年4月9日,因为被告喜新厌旧的问题,原告报警。在警方的教育下,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原被告签订了分手“协议”。分手“协议”明确约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小孩满18周岁为止。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必须履行协议;2.判令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岁为止。被告自今年7月份开始,完全停止了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应当承担从今年7月份开始每月1500元生活费,直到小孩年满18岁为止,如18周岁以后还在校读书,支付至学校毕业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分手“协议”约定的10万元赔偿金的理由:第一,这是分手“协议”的明确约定。被告喜新厌旧的不法行为,引起了原告的强烈不满。2024年4月9号,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报警求助,双方在当地派出所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载明:由被告补偿原告10万元;第二,分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分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共同意志的表现,没有任何人的强迫。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被告的不道德和不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2018年12月,原、被告双方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年底直接在被告老家过年、同居。2021年10月4日生育女孩。因为喜新厌旧,被告又于2023年12月开始,趁原告带小孩外出打工之机,带另一女子回家正式同居,在村里办了两桌酒席,后生育一女孩。被告还声称与该女子已经正式办理了结婚证。被告从喜新厌旧,到对原告及小孩的逐渐冷淡,最后发展今年6月13日上午,把原告和小孩赶出家门,使原告和小孩成为无依无靠的人。整个过程,被告的恶劣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违背了公诉良俗,同时给原告和小孩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事实证明,原告是一个喜新厌旧,只管寻欢作乐,毫无道德底线、毫无婚姻、家庭责任感的道德败坏者。被告的一系列不道德和不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终身难以弥补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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