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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打了一场民事官司,这场官司我代理的是原告也就是一对老年夫妻。帮老年人打官司需要特别的耐心,因为老年人的听觉和反应能力都不如年轻人,很多的时候需要耐心地“等待”。庭审中,我方提供的证据非常清楚明确,而且证据目录一目了然,赢得了书记员的好感。书记员多次提醒被告方向我方学习把证据整理好。庭审中我发表了代理词,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文中姓名均为笔名):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的事实依据。本案中被告侵害和妨碍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新建房屋基脚太靠近原告的房屋,导致原告的房屋基脚受损。被告这种行为,既是缺乏常理,又缺乏人性,严重的自私自利的表现。原告的房屋整体下沉、房屋几面墙壁开裂变成了危房,这是肉眼可见明摆的事实。更为严重和不可思议的是,被告房屋建成后,擅自拆除原告房屋的墙体“开门”,企图新开一条通道。这是一种粗暴野蛮的行为,是对原告合法利益的严重侵犯。被告一系列不法侵害行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按照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从本案的事实情况出发,被告应该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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