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习俗,老百姓一般过了正月十五才打官司。昨天是正月十六,我们去遥远的县城打了开年以来第一场官司。这是一起民间借贷官司,我代理两个被告。这场官司,我们准备充分,庭审中,我们发挥得很漂亮,没有出现任何遗漏,没有留下任何遗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也就是我方归还借款56万元及其利息20多万元,共计80多万元。在审理中,对方当事人极不诚实,对被告,也就是我方归还的一笔10万元借款不予承认,认为这笔钱没有归还其本人,她不知情。但是我方是按照原告指定的账号打过去的,绝对不是无缘无故把一笔巨款打到他人账号。为了弄清楚这笔钱的真实性,主审法官非常负责,当场给接受10万元的女士打电话进行核实,证明这笔钱其实就是归还原告的钱。庭审中,我方还对原告主张的20多万利息进行辩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庭审中,我们运用这些法律进行辩论,并对原告主张的金额进行核对。原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80多万元,我方核减到20来万元。超过的部分,我方不予认可。庭审中,对于原告要求我方夫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我们根据事实和严格对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了有力的辩论。严格对照民法典的规定,我方认为该债务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原告要求答辩人夫妻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法律依据。综上,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正确、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我方的准备工作拥有明显优势,对方律师对庭前的准备工作明显不足,证据没有整理好,没有证据目录,杂乱无章;没有现场提供书面代理词;对重要的法律条文不熟悉。而我方恰恰在这些方面充分做到了有备无患。我方在庭审中占据了明显优势。庭审中,主审法官非常认真、有耐心,责任心非常强。一整上午的庭审工作,直到中午一点多钟才结束。主审法官的高度敬业精神值得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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