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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查权是有边界的,不能为所欲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什么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初前款规定外,法院是不能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否则是不合法的。这是法院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也是当事人监督法院公平公正的依据。实践中,有的法官擅自为当事人调查证据,表面看起来是“做好事”,其实是具有明显的感情倾向,人为偏袒一方。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损害了公平正义,当事人有权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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