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审判员主动移送执行员执行的,普遍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执行。甚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后,执行效果还不尽人意。我认为,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就应该由法院主动转入执行程序,不必由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打赢了官司就是为了实现判决书所指向的权益,这个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应该规定必须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增加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浪费了时间,也降低了执行效率、削弱了国家机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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